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晴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煜軒
相 對 人 維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子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有
明文。
二、
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
,
惟依
兩造簽訂之簽核系統開發合約書第11條約定,因本合
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
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