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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9 年度湖調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美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上列聲請人與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柏盛、黃柏穎等間聲 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 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7,933,790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徵 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 數繳納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