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美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森波
上列
聲請人與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柏盛、黃柏穎等間聲
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
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
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67,933,790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徵
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
數繳納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