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郭慶程
訴訟
代理人 江峻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呂淑容、林長
隆及華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45,140 元(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4,36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 地號土地於民國110 年
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1,000 元,依原告主張之經界計算
,其所有土地面積將增加9.54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為1,345,140 元(計算式:141,000 ×9.54=1,345,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