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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司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收人 方衣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及110 年1月12日向相對人戶籍址新北市○○區○○路○○號2樓寄送 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終止合作事宜,然因招領逾期而遭退 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且本院委請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派員訪查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 戶籍址,是相對人住居所並非不明。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 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