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收人 方衣寧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及110
年1月12日向相對人戶籍址新北市○○區○○路○○號2樓寄送
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終止合作事宜,然因招領逾期而遭退
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且本院委請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派員訪查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
戶籍址,是相對人住居所並非不明。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
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