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湖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勝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股東之一,因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29日經股東常會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欲全面回收舊股票以辦理新股票簽證,聲請人遂向相對人前留存之地址及戶籍址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然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因相對人
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如聲請人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議事錄、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提供之身分證件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及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在內湖區東湖路43巷26弄5號居住,至戶籍址部分,則屢查未遇無人應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0年11月3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27113號函覆
可佐,從而,尚
難認定相對人確實居住其戶籍址,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