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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司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相  對  人  麗福建設有限公司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與相對人麗福建設有限公司、大唐營造有限公司終止委任契約,惟依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所設地址寄發通知,經郵務機關分別以遷移不明、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相對人等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麗福建設有限公司、大唐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莊燿端之戶籍資料,並請員警前往公司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麗福建設有限公司、大唐營造有限公司未在該址營業,莊燿端亦未在其戶籍址居住,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民國110年11月17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28062號函在卷可佐,可認相對人等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