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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小字第 108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冠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濟民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沈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 110年度湖小字第108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433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