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冠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樓濟民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沈智傑
上列
當事人間 110年度湖小字第1085號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
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
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
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433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