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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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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小字第 13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林家揚 
訴訟代理人  高羽彤 
被      告  盛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翔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
    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