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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小字第 14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149號 原   告 願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羅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4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2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79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