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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小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32號 原   告 曾宏閔 被   告 台灣橫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