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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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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小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322號 原   告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被   告 何訓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0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