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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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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小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原   告 翁紫綺 上列原告與綵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