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湖小調字第1245號
原 告 敦月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公園錄社區管委會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公園錄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即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