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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小調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913號 原   告 晶吉電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就被告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部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