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湖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龍彬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尚欠金額查詢表(尚欠金額總計1,432萬元)以為釋明。經本院檢視該釋明資料,並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予以查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