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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101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好爸爸無障礙爬梯機接送有限公司即佶勵小客車租       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權 被   告 施家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29,599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 7 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6日止,年息1%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0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