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好爸爸無障礙爬梯機接送有限公司即佶勵小客車租
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權
被 告 施家祺
上列
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
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
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
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29,599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
7 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6日止,
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0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