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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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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葉紫光 被   告 興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服務契約書第9條約定可參支付命令卷第25、2 7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