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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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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宏錦W one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峻宇 被   告 宏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宏錦W one社區規約第16條第2項約定,有 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 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上開規約1份在卷可稽支付命令卷第82頁)。依前 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