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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天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鐘 上列原告與今一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