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1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日業興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110年度北簡字第971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7,0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
起訴狀所述。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
答辯狀為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
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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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0年2月18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1%計算。 | 自110年3月19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1%計算。 |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9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