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建鑫文創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志成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6樓
被 告 洪子婷
上列
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202號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 年12月1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 日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江純慧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
被告洩漏機密資料,但主張
自承沒有證據,此部分
主張不成立。
三、原告主張被告無預警刪除後限制
系爭公司檔案,經當庭
勘驗 結果發現系爭公司檔案,其實都存在被告個人名義之GOOGLE
帳戶,且在109 年8 月3 日即開放分享權限給原告法定代理
人楊志成,經由楊志成當庭登錄自己帳號也都確認這些檔案
可供下載,原告其實沒有損失。被告請求並不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