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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204號 原   告 儀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富 上列原告與安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 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 繳之500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