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204號
原 告 儀冠有限公司
被 告 安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
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房屋,
兩造並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份租金僅給付3萬1,000元,自110年1月份至同年6月份之租金則均未給付,共積欠租金66萬2,000元,經扣除被告於
本件起訴後給付之10萬元,尚積欠租金56萬2,000元,
爰依兩造間房屋
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語,
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陳述,僅於前提出之
異議狀陳稱:兩造已達成協議,被告會陸續償還
云云,然未就協議內容作何說明,其所述
自難憑採,亦未提出
答辯狀為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
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