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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李琁隆 上列原告與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 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