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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1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聰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河 訴訟代理人 劉文豐 被   告 亞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斌鴻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3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坐落於台北市○○區○○街○○○ ○○○○ ○○○ ○ 號之地下室。 三、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12月15日起至返還前項之物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