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聰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劉坤河
訴訟代理人 劉文豐
被 告 亞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斌鴻
上列
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3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8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
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
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
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坐落於台北市○○區○○街○○○ ○○○○ ○○○
○ 號之地下室。
三、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12月15日起至返還前項之物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
四、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可以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