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郭家薰
被 告 悅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第一銀行汐科分行,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發票日民國110年5月20日、票號EB0000000之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同日提示,竟遭
退票,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其先前提出
異議狀則稱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系爭支票債務乙節,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雖陳稱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則其所述
自難憑採,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9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