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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1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被      告  美亞娛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有明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雖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因音樂著作權受不法侵害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核屬侵害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且兩造間尚無就本件訴訟有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之書面約定。另原告已具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