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屈定濤
上列
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67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江純慧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請求給付價款,但不能證明裝修工程締約
相對人就是被
告。所以原告的請求無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