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湖簡字第168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新生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長榮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件
,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
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抗告程序
準用之。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亦準用之。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
可憑,依照
首揭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