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21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姚俊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被   告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玲 人 追加被告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1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絲田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1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絹川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