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姚俊成
訴訟
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被 告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玲
人
追加被告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
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1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4月28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
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
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
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絲田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1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絹川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