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鼎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維
上列
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53號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
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
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
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
準備書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訴外人王子維對被告新台幣5 萬元之出資額存在。
二、確認訴外人王子維對被告每月董事
報酬新台幣45,800元之債
權存在。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