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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35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鼎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53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訴外人王子維對被告新台幣5 萬元之出資額存在。 二、確認訴外人王子維對被告每月董事報酬新台幣45,800元之債 權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