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354號
原 告 吳家畦
被 告 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麗玉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顏百亨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萬元及自民國110
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可以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
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
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這是一件因車輛維修可能不完全所引發的訴訟。兩造主要的
爭執就在於:原告送修的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
系
爭車輛),被告博達公司的維修到底是否完全?
三、由於兩造先前另案訴訟時,已經針對系爭車輛送請台灣區汽
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下稱修理公會)鑑定,鑑定結論指出
:「本車之底盤相關系統及車身結構等之各項鑑定,發現車
身底板之相關量測點及右側輪之軸距呈現有異常情形‧‧‧
。」其後修理公會又函覆補充說明:「該系爭車車台(軸距
)異常是屬於事故後因焊接,如在維修過程中未處理達到標
準,在車輛行駛一段時間後就會產生偏移現象,如用前輪校
正方式來施工只是短暫現象,一般車台校正方式與輪胎校正
是不同,至於是否能達到行車安全,本會認為按該系爭車現
車現況是有潛在危險存在。」以上有原告提出的函件全文及
鑑定報告節本(證一、二)
可憑。
四、在社會上生活的一般人,通常不具有較深入的車輛維修知識
,我們將車輛送修的目的,就是希望可以將受損的車輛重新
回復完整的狀態。而所謂完整的狀態,應該包括:外觀、功
能及安全性,至少均達到車輛維修專業上可以接受的水準。
修理公會應是由台灣地區汽車維修業者組成的公會,其公正
性及專業性,兩造在
本案審理中都沒有質疑,其提供鑑定意
見及補充說明意見,應該就可以反映出車輛維修專業上之水
準。既然修理公會都已經說:系爭車輛「軸距呈現有異常情
形」,且對於該車輛的行車安全性表示:「本會認為按該系
爭車現車現況是有潛在危險存在。」
等情,應該就可以合理
認定原告將系爭車輛送修,但維修結果並沒有達到車輛維修
專業上可以接受的水準。也就是說,在
法律上,被告博達公
司對於維修給付之債,並沒有為完全的給付,原告可以按照
不完全給付規定,而行使權利(
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
參照
)。
五、面對上述鑑定結果,被告雖然仍
抗辯:系爭車輛沒有偏移瑕
疵問題,補充函覆說明
所稱的「潛在危險」也與維修沒有關
係,並表示:本件也不用再送鑑定(本院卷第185頁第7、8
行及第18、19行)。但我認為:就算沒有偏移瑕疵,但車輛
送修結果,軸距仍有異常,且行車安全經專業鑑定認為有潛
在危險,這就是維修不完全,不能僅以沒有偏移瑕疵來加以
否定,更不能將專業鑑定結果所認定的「潛在危險」視同無
物,而強要認為這樣的維修結果,已經算是完全的維修。因
此,被告以上抗辯,並不可採。
六、給付不完全的法律效果本來應該是
債權人可以請求補正至完
全為止(就是按照
給付延遲主張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
定參照),但兩造已經因為系爭車輛有另案及本案訴訟,原
告表明不敢再交給被告博達公司維修(本院卷第184頁第27
行),應屬合理可以接受(車輛維修依照社會常情,應該還
是要有相對信賴基礎),此種情形解釋上應可認為符合遲延
後之給付,於
債權人無利益,原告可以拒絕其給付(民法第
232條第1項參照),而改依給付不能來請求損害賠償(民法
第226條參照)。
七、車輛維修不完全以致軸距異常、行車安全有潛在危險,其具
體損害數額多少,並不容易證明,兩造也不願再進一步鑑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應可由法院審酌一切情
況,依所得
心證定其數額。我也已經當庭命兩造就此辯論(
本院卷第185頁第25行),經審酌維修不完全對於原告造成
多所不便,以後仍需另覓
適當的維修業者加以維修等一切情
況,我認為本件損害賠償應以新台幣9萬元為適當。故應依
此金額判准,並駁回超過部分的請求。
八、上述給付不完全的賠償責任,應屬違約責任的性質,而不屬
於違反
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的
侵權行為範圍(公司法第23條
第2項參照),被告博達公司的負責人張麗玉應該不用連帶
賠償責任,原告就張麗玉部分的請求,應該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