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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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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25號 原   告 裕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彤 送達代收人 陳佳函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宸碁開發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