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25號
原 告 裕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晏彤
送達代收人 陳佳函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宸碁開發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