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689號
原 告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東榮
被 告 摩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
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倉庫承租與委託搬運管
理合約書第11條約定
可參
(
支付命令卷第27頁)。依
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