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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7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廖健良 被   告 錦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5頁),依前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