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7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廖健良
被 告 錦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65頁),依
前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