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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調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42號 原   告 力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朝會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 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