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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調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62號 原   告 德倫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君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曹哲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貝咏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66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