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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湖簡調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99號 原   告 陳茶莊即偉展計程器廠 法定代理人 陳茶莊 訴訟代理人 陳連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83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