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佳宥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宗
相 對 人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民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
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有關訴訟管
轄法院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
聲請人之主張,
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工程發包契約
之
法律關係所生,而就該法律關係,兩造簽訂之工程發包合
約書第18條已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聲請人所提出該合約書影本在卷
可參。依
前揭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