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湖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合康天賦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陳海
上 列二人
施懿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
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件
相對人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康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及相對人林陳海戶籍地均設於新北市五股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相對人
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