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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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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司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長益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玥珊 
相  對  人  高振祥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新北○○○○○○○○)

            MUSPIAH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終止契約,擬寄送附件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相對人高振祥設籍在新北○○○○○○○○,相對人MUSPIAH未居住在其工作地,二人均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高振祥設籍在新北○○○○○○○○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高振祥及MUSPIAH均未居住在訂約時所載之新北市汐止區和平街址,亦有退件信函影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