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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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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小字第 12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290號
原      告  莊文騰 
被      告  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書齊 
訴訟代理人  羅暐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現在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件是在被告的松果購物平台糾紛。原告認為被告應為在平台發生的糾紛負責,原告既已申請退貨退費,就應該由被告返還價金。
三、但被告依其會員服務條款,是屬於B2B2C網站,也就是提供商家線上開店服務,會員則可使用平台上相關功能向個別賣家購買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被告本身既不會成為與會員交易的商家,也沒有為平台上個別商家承擔買賣契約或其糾紛的責任。以上有被告提出的會員服務條款可憑(被證2,其中特別是第1條參照,本院卷第69-71頁),依照一般電子商務的運作模式,原告當是點選過同意會員服務條款,才成為被告會員的。因此,這樣的會員服務條款應該就是兩造間的契約,也是判斷兩造間權利義務的基礎。原告跟個別商家的返還價金糾紛,請求被告負責,在兩造間的會員服務條款契約下,顯然沒有依據。原告請求應該予以駁回。
四、至於原告所關心的消費者保護問題,在法律上並不是因為消費者保護,就必須禁止不涉入個別買賣糾紛的平台性質服務;或者說,明明經由契約設定好的平台性質服務,卻要由法院強制認為平台還是要為個別買賣糾紛負責。這部分其實應該保留由平台之間的公平競爭來讓有更好服務的平台服務勝出。我認為法院在此應該尊重市場運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