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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小字第 1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365號
原      告  弘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靖 
訴訟代理人  林宏杰 
被      告  王建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普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