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小字第1581號
原 告 白紹楷
被 告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為公司法人,其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
可參,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