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小字第1737號
原 告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昇懋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可稽,應由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