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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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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小字第 19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957號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 
            楊邵涵 
被      告  張珮儀即偲蕾爾美學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5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
  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