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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小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256號
原      告  名人賞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雪 
訴訟代理人  祝永建 
被      告  成傑搬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07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准許原告部分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工資2,310元。
(二)零件3萬797元(原告請求3萬1,790元經依平均法扣除折舊)。
   以上合計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