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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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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小字第 3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3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複  代理人  管禮   
被      告  路華峯 
被      告  久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534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