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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小字第 7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739號
原      告  翰騰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秉翰 
訴訟代理人  吳鈴榕 
被      告  黃智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3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准許原告部分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工資1萬3,700元。
(二)零件1萬3,930元(原告請求2萬3,880元經依平均法扣除折舊)。
   以上合計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