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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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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訴訟代理人  郭啓明 
            王玉英 
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1月間簽訂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所轄國道護欄更新工程,後被告以原告於施工期間造成管線損壞為由,片面扣抵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57,597元等語。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257,597元本息。依系爭契約書第22條之一般條款V.4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18頁、224頁)。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